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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律师公证

香港律师公证按用途分为国际公证和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两类:

1、用于国际的公证:香港有一部分律师具有国际公证律师资格,经过这些律师公证的文件可以用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相关机构。比如,公证后的文件需要用于在其他国家注册公司、投资办厂、办理移民等,就需要做“国际公证”。相对于“大陆公证律师”,“国际公证律师”收费较高。

2、用于中国内地的公证:香港有一部分律师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,经过这些律师处理的文件可以用于内地的相关机构。通常是这些律师将相关的文件处理后,拿到中国内地派驻香港的公证处做公证,盖章。公证盖章之后,该文件即可被内地政府机构所接受。比如在香港成立的公司,需要在中国成立分公司、办事处、投资办厂等,内地相关机构要求香港公司提供的文件要在香港“做公证”,之后方能用于中国内地的注册程序。


 
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(办理国内使用公证文书流程图)
 

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(香港)
根据《中国委托公证人(香港)管理办法》(下称“《管理办法》”)之规定,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,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。

为统一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出证程序格式及要求,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,提高公证文书质量,司法部于2002年11月根据《管理办法》制订《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(试行)》(下称“《办证规则》”),要求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需按照《办证规则》各项规定办理。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亲自办理,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,核查当事人身份,见证当事人签名,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,不得由他人代替。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必须符合合法性、真实性的要求。

中国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大致可分为五类:
1.声明书
2.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件
3.证明法律事实
4.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
5.证明双方或多方面签署的法律文书
 
文书的具体内容包括:
l 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;
l 申请内地亲戚来港声明书;
l 继承(放弃继承)遗产声明书;
l 申请办理夫妻关系(结婚)声明书;
l 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;
l 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;
l 个人委托书;
l 赠与书;
l 公司委托(授权)书;
l 公司注册(登记)证明书;
l 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;房地产买卖合同;
l 房地产抵押合同;
l {香港服务提供者}定义的公证文书;
l 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{审核、登记和加章转递}后才具有法律效力,受中国法律保护。
l {最高人民法院}与{司法部}《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》: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,不具公司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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